上海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天文台信息,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上海天文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上海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上海天文台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上海天文台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上海天文台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上海天文台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研概况、财政经费、人才和教育、合作交流、科学普及、年度统计和出版物等信息;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上海天文台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本台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台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我台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台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本台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本台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本台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本台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台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本台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本台在公开各部门、处室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国科学院和本台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台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上海天文台网站是本台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综合利用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简讯、刊物等,及时公开本台信息。本台在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目录、建立有效链接,并及时维护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本台信息公开的重要工具,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在中国科学院或本台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请领导小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院机关或本台党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台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本台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或处室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或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或处室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台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本台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或处室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或处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台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台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参照《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信息公开指南》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图》的相关规定。
本台各部门、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上海天文台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本台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天文台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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