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要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上海市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我台研究生状况,对我台研究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一、关于参保对象
根据有关要求,上海天文台在读的统分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等)将列入学生医疗保障的适用对象。
二、关于参保登记
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上海天文台将按规定为在学研究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关于保障待遇
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一)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学生在上海天文台医务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台支付90%,个人自负10%。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门诊标准为: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四、关于就医管理与结算凭证
1.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
上海天文台指定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为学生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六医院)。
学生在市六医院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凭入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台医务室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然后再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研究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市六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市六院医院予以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负。
2. 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先到台医务室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医院就医的,由台医务室开具转诊单,方可前往上海市二级、三级医院就诊。
一年级学生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习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应先到中国科学院大学的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保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经转诊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回单位申请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学生因病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医务室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3.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3个月内,由上海天文台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结算凭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
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台医务室负责领取和保管。因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开具结算凭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学生未按规定到台医务室开具申请结算凭证,擅自住院或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六、研究生的责任
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单据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开假凭证给他人配药等,不予报销外,将对当事人予以一定的批评和教育。
七、关于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1.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重残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问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天文台 研究生部
二O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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