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优秀学生评选条例2017

发布时间:2017-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上海天文台“精勤司天,诚信修文”的台训,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和《上海天文台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六条 “三好学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年4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7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一条  各个研究室按照当年的名额数,将“三好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台研究生部,“三好学生”在各个研究室内部推荐程序: 

  1)对于1年级的新生,根据学生的成绩推荐,课程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学分),研究生部提供学生的成绩(所有成绩都列入,在国科大集中教学的学生按照国科大提供的纸质版成绩为准) 

  2)对于1年级以上的学生,根据学生发表文章(正式发表,第1/2作者)的情况,择优推荐,学生提供的信息,由学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若是信息作假,则取消资格,今后也不能申请。 

  3)各个研究室根据学生填写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学期考核表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表递交台研究生部,由台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上海天文台所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研究所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海天文台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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