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2017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上海天文台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上海天文台。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台。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台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台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台领导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台领导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七、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或上海天文台,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台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天文台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生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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