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关于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201710

发布时间:2014-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规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 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的方针,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上海天文台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2.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4.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6.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上海天文台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科研项目:目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或部(省)级的重点项目或攻关项目,科研经费能满足研究生培养的需求; 

  (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女硕士生导师一般不超过52岁);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五)参加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或上海天文台组织的导师培训。 

  (六)硕士生导师一般有副研究员职称,博士生导师一般有研究员职称。 

  (七)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博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上同行重视的成果; 

  (四)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是研究员中的一个固定层次,而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在读研究生为在岗,可享受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应的待遇。没有学生者为不在岗,不能享受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我台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学科为:天文学。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为:天体物理、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天文技术与方法。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又提出招生计划者,可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其他部门须提供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填写《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表中填写的论文、著作,附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以及获得部()级以上奖或通过部()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证明(如递交的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属于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应具体说明本人在其中所担负的工作) 

  3.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全面审核意见,其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等; 

  2)《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填在该表中的有关栏中)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 

  第十条 申请人的导师资格,由台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评议;若是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至少听取两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第十一条 曾取得导师资格者,如在两年内没有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其导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审定。 

  第十二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评审对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台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 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由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我台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关于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沪天发教字〔201017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四月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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