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至二人),委员一般应由本
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部,是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审查通过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并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和博上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 审批论文评阅人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 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六) 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
(七) 对研究生延期或提前毕业的申请作出决定;
(八)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中国科学院各类冠名奖学金的人选。
(九) 向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推荐授子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四条 台学位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终审与初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做出暂缓授予的决定。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权主席或副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七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需公布于众,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自通过台学位委员会起算),方可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本组织条例解释权归属台学位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组织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沪天发教字〔2011〕6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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