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合作目标: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与港澳台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与人员交流,促进地区间科技创新资源与成果共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共赢发展。
支持领域: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能源与环境、空间科学等领域。
执行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8.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指南网址:http://stcsm.sh.gov.cn/zwgk/kyjhxm/xmsb/20221214/d5b98677d2384e6fa6e46426698c1e51.html
三、台内申报节点
12月20日前,请有意申报的老师发送邮件告知,逾期不接受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申报名额,则组织遴选,择优申报。
1月4日前,请系统提交审核。
四、科研处联系人
李亭(分机5061,liting@shao.ac.cn, 天文大厦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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