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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人员聘用、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 浏览: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人员的聘用、考核及绩效奖励制度,稳定所级中心技术支撑队伍,激发技术支撑人员的活力,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技[2009]22号)的要求,根据《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天文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级中心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劳务派遣、兼职及返聘人员。

笫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所级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专职人员,按照上海天文台人事管理规定聘任。所级中心人员应遵守上海天文台各项规章制度及所级中心的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根据所级中心的定位,岗位设置应参照《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以支撑类为主,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及实验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与上海天文台其他人员一致。

第五条 所级中心技术平台主管和技术人员,由所级中心管委会和研究部门推举产生,由所级中心管委会核准。

 

第三章 考核及激励管理

第六条 建立分类考核与评价制度,考核期限为每自然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及设备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七条 所级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考核和激励,按照上海天文台人事管理规定执行。对于兼职的所级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按照其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分别进行考核和激励。

第八条 所级中心办公室专职人员、技术平台主管和技术人员由所级中心管委会进行考核,所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以量化指标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共享率、协议或合同的签订总金额、技术服务工作量、设备功能开发及应用、基于设备开发利用的成果及论文产出等。

第九条 所级中心根据所级中心管委会的考核结果,遵照《上海天文台所级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以所级中心运行经费对所级中心技术服务平台主管和技术人员给予绩效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天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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