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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 浏览: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行,为研究所和社会提供一流的科研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撑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 70号)、《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技[2009]22号)以及《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天文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级中心是支撑上海天文台科研创新工作的公共技术平台,遵循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提升上海天文台公共技术服务的系统化和科研能力的基本原则。在保障上海天文台及区域中心科研需求的同时,鼓励面向社会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撑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笫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所级中心为上海天文台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支撑部门,实行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的主任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 所级中心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上海天文台业务范围运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第五条 为鼓励设备设施共享,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单元均可向所级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及审核表》,经审核批准后可加入所级中心。 第六条 纳入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基本原则:是专业仪器设备, 必须可共享共用,能为台内和台外用户提供足够机时的服务。 第七条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必须遵守《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服务模式 第八条 所级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观测设备技术、光电设备研发与测试、空间飞行器观测及应用、时频设备研发与测试、天体物理实验、仿真及大数据等五个服务部, 每个服务部由若干技术平台组成,具体业务内容如下表:
第九条 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所级中心设备将根据用户需求实 行全天开放,部分设备无休开放。 第十条 所级中心每台设备由专人管理,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所级中心的设备应全部加入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简称“共享平台”)提供网上预约服务,运行人员需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对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共享平台运行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为确保所级中心和服务对象双方利益,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秩序,双方须在服务前签订统一格式的服务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 所级中心须在服务过程中建立人员台账,记录人员的用时和投入;建立设备、设施使用台账,记录设备、设施用时和投入。服务完成后,所级中心须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报告和服务台账,以供验收。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所级中心负责各服务部的运行工作;服务部所属每个平台设主管一名,负责平台设备的完好、运行正常;所级中心设立运行支撑岗位若干名,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共享平台系统的维护。 第十五条 所级中心建立独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以对科研支撑、仪器维护、功能开发和技术完善的贡献和技术服务的工作量为标准。考核办法见《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人员聘用、考核及激励办法》。所级中心及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研究所负责考核。 笫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所级中心收支根据单独核算的要求,建立独立账号进行收支核算,采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测试内容的复杂程度和测试精度、结合服务中产生的相关支出、参照国家、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关的收费标准制定出相应的收费标准。请参见《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优先为上海天文台提供支撑和服务的宗旨,实行差异化的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规定,以支票、汇款或内部转账等形式进行业务结算。 笫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提供的服务须真实有效。按照《上海天文台科研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所级中心实际情况,审批程序如下:不足50 万元的合同、协议,由所属平台主管审核,所级中心主任审批;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合同、协议,由所属平台主管、所级中心主任审核,报业务主管台领导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其他情形按照《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级中心经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按以下资金审批权限审批:2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所级中心主任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报业务分管台领导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业务分管台领导审核会签后,报台长审批。 笫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并纳入所级中心运行的设备设施,由原部门转入所级中心统一管理。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按照《上海天文台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设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天文台 2020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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