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天文台职工
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我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关于本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的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3】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及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电子支付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是指全台职工。
(二) 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交往中,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三)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违规赠送或收受礼品;
(四)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第四条 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台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五条 我台纪检干部负责礼品收交、登记、保管和处理,规范登记程序,切实加强上交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礼人按照第四条规定向台纪检部门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纪检干部受理后应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礼品上交凭证》。
第七条 台纪检部门对上交的礼品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专柜,严格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八条 收交的礼品,经台领导批准,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赠等活动。收交的礼金(包括外币)一律上缴台帮困基金账户。
第九条 对礼品的处理,由纪检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处理审批表》,报台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按照第八条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礼品登记册》。台纪检部门每年年末汇总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并报分院纪检组备案。
第十条 本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礼品、如实报告组织的,不作为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依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规赠送或收受礼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二)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决定、授意、同意违规赠送或收受礼品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对方赠送的礼品,应追究该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台纪委要切实加强对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天文台实行礼品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1997年5月)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天文台礼品登记表
2. 上海天文台礼品上交凭证
3. 上海天文台礼品处理审批表
4. 上海天文台礼品登记册